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的普通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生为本、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校内有关部门要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由人事处统一设定,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人事处批准后适当增减勤工助学岗位数额,任何部门不得超编设岗;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岗位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第十四条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人事处根据全校各部门的编制和承担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结合设岗原则统一设定。临时性岗位由各用工单位根据需要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学生工作处根据人事处的设岗情况,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的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或介绍的各种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及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及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工作处、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必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递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二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将报名学生材料分送各用工部门,由各用工部门在报名学生中面试确定最佳人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后,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工作处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学生。
第二十三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工作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来源:
(一)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数额从上年度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资;
(三)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增值;
(四)其他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是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的经费,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均发放;
(二)可用于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需设备的添置和改善劳动条件等相关费用的支付;
(三)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财务处设立账户,专项管理,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使用;
(四)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使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小结,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第七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已参加的取消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有挥霍浪费,大吃大喝等不良行为者;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者;
(四)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用人单位对其表现不满者。
第三十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酬金,此后一年内,学生工作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一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用工部门行政一把手管理责任制,实行一人一岗,杜绝一人多岗或无岗用人,要严格岗位管理,否则将追究用工部门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同时撤销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只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贫困生,必须报请学生工作处同意;学生工作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依据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上月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表及工资发放表送学生工作处审核,财务处按月发放工作酬金。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要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校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人选。
第三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按协议付给学生。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学校不再补差,也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学生上岗前培训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原《甘肃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