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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2016-03-24 1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的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名列本班前1/3,考试成绩(含选修课)中无不及格课程;

(六)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照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甘肃政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等额确定建议名单,并向本院师生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收集、审查、汇总各二级学院推选的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三)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四)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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