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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2016-03-24 1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要形式,辅之以奖、补、减、免、勤、缓的资助政策。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被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个人生活费没有达到兰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发生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1、生源地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金;

3、学校每年按照5%比例从事业经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

4、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

5、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6、其他经费来源。

第六条  学校欢迎和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学校用所捐资金及资金所得利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包括:

1、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省上有关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和《甘肃政法学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学习、生活困难。按《甘肃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奖助学金。对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按学校有关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4、社会资助。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5、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政府证明,学校调查核实,确系无力缴纳学费者,学校酌情给予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学费重点对象为已受到国家和学校相关经济资助后仍难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学费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

6、缓交学费。缓交学费重点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年级新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八条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个人生活及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的,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个标准。特困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贫困生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以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缓交(减免)学费、奖助学金方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批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以困难补助、社会资助方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按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审查、二级学院讨论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每年全校资助额度、或捐资方捐款额度及具体要求,确定资助规模、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生困难程度,分期分批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形式、标准确定后,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各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

第六章  资助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分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学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十三条  经济困难资助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学校每年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在年度事业收入经费中提取学生资助资金,连同省教育厅划拨给学校的特困补助基金和社会捐资,一并划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上年结余转入下年。

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使用情况。

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接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品学表现资格复核。

第十六条  确定资助对象时,接受资助的学生应是遵守校纪校规、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学生,当年不得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  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脱贫的学生,不得再获得各类困难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请经济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补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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