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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11-10-13 00:00  
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证、校徽管理,规范学生使用学生证、校徽,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及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身份证明,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和佩戴,不得转借、涂改。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正式学籍者,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办理学生证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登记造册、填写相关项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由学校加盖印章后发给二级学院,并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财务处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各栏内容应由学生年级政治辅导员如实填写。按规定享受假期火车票优惠的学生,应在学生证火车票优待凭证栏内,填注家庭所在地及乘车区段。乘车区段应填写兰州至家庭所在地的最近、最方便的火车站站名,在填写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
家庭住所地在兰州及省内不能乘坐火车回家或返校的学生,乘车区间栏内空白处应一律用“/”划去。
第五条 对符合享受假期火车票优惠的学生,学生证内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粘贴"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已输入乘车次数4次,以后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六、十七周,由二级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学生工作处组织增输。其他时间不办理优惠卡的增输。学生应按照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优惠卡。
第六条 学生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可予换发。换发学生证必须交回原学生证,凭本人身份证办理。若原学生证无法辨认,必须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出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而变更住所时,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更改乘车区间,并予换发。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换发。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需补办时,应在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后,持报刊原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证明(辅导员、主管院领导须签字确认),学生持证明材料及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办。校徽遗失,可持二级学院证明及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发。
第八条 换发、补办学生证时间定为每学年的四、六、十、十二月上旬及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其他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学生工作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丢失贴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补办学生证满半年后方可办理优惠卡的粘贴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办理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在使用过程中有擅自涂改学生证,更换照片;持有、使用假学生证或同时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转借学生证等行为的,发现后将视性质情节轻重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遗失的学生证找到或学生捡到学生证、校徽后,应将学生证、校徽及时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离校前,一律交回学生证、校徽。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政院发[2001]104号文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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