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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2011-10-13 00:00  
甘肃政法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奖励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所有学生及由此形成的学生班级、宿舍。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式。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励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学生奖励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级;
(二)优良学风班;
(三)文明宿舍。
第九条 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或证书;
(三)颁发奖金、奖品;
(四)通报表扬。
 第十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上报申请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学校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三好学生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学生人数的4%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及不文明现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有良好的集体观念,关心热爱班级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学习态度端正,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考评排名在本班前15名内,学年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在83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含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下同)在82分以上,学年必修课单科成绩70分以上;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出勤率在98%以上,体育达标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学生人数的0.5%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业成绩和科研、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3.学年综合考评排名在本班前10名内,学年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在88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在86分以上,学年必修课单科成绩75分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学生班级班委会、团支部干部,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二级学院分团委副书记、部长,公寓团工委成员,公寓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楼层学生支会、团支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均可参加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及不文明现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3.思想品德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任劳任怨,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做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4.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和带领同学创优争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年综合考评排名在本班前15名内,学年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在78分以上,学年必修课单科成绩68分以上;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出勤率在98%以上,体育达标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能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全校在校全日制普高本、专科学生中进行。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5%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各科成绩优良,各方面都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为全班前10名;
3.本科生须符合学校对于国家英语考试的要求,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包含二级)合格,专科生不做限制;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先进班级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先进班级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班级数的20%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好,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2.班级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集体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等现象,全班受纪律处分的人数累计在3%以内;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12%,学生平均到课率在90%以上,早操出勤率在90%以上,学年全班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在73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在70分以上;
5.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6.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90%以上。
第十六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优良学风班按学校班级数的5%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具备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2.班级在政治思想、学风学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3.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5%,学生平均到课率在95%以上,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学年全班学生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学年全班无受纪律处分现象。
第十七条  文明宿舍评选比例和条件
(一)文明宿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学生宿舍数的6%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宿舍成员在学习、生活、思想上互帮互爱,互促互进,在学习风气、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2.全宿舍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无旷课、补考现象,宿舍成员学年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
3.遵守纪律,爱护宿舍设备,宿舍成员无违纪现象;
4.注重宿舍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宿舍集体活动,维护宿舍集体荣誉;自觉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公共道德,无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及随地泼撒饭菜等不良行为,在公寓宿舍卫生检查中经常保持良好;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合格率100%,宿舍成员早操出勤率在98 %
以上。                                                                                                                                                                                                                                                                                                                                                                 
 
第四章    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的评定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励的评选在二级学院党政的领导下,由其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种奖励的评选均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应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2周内完成。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应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16周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酝酿讨论、民主评选推荐上报名单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党政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核实材料,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获奖名单。
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的评选,由学生班级、宿舍向二级学院提交评选申请材料,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党政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查、核实材料,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的评选,应填写各类奖励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审批表》一式两份,集体荣誉还应附相关事迹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四条 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民主推选二级学院候选人,公开征求广大同学意见的办法,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均不得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受到通报批评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四)一学年内有不及格成绩者(不含优秀毕业生);
(五)提供相关虚假材料者。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均不得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或者有喧哗、起哄及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提供相关虚假材料者。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文明宿舍的个人和集体,在全校学生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除获得荣誉称号外,每人颁发奖金100元;三好学生标兵除获得荣誉称号外,每人颁发奖金500元。
先进班级、文明宿舍除获得荣誉称号外,先进班级颁发奖金600元,文明宿舍颁发奖金200元。
 优良学风班除获得荣誉称号外,颁发奖金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学生所获的各种奖励,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政法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评选、表彰办法》及《甘肃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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