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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申诉规则(试行)
2011-10-13 00:00  
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申诉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校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规则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依照程序合法、合理地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 诉 机 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推荐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处理(处分)决定的性质,负责接收审查申诉申请书,组织会议,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三章 申 诉 程 序
第七条 申诉人向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应当在收到有关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逾期未能提起申诉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五天内向申诉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由申诉机构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八条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性别、学院、专业、年级、班次、住址、联系电话;
(二)申诉事实及理由;
(三)请求事项。
第九条 申诉机构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机构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规定的。
申诉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诉机构对学生申诉的复查,以书面审查和不公开为原则,可以通知申诉人、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复查活动。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应经申诉机构委员集体讨论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机构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诉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决定显失公正的或原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正当程序,需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申诉机构提交原做出决定的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包括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机构负责人署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及原作出决定部门。
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第十七条 申诉机构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相 关 责 任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部门有权对申诉活动进行监督。
学生有权对申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学校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申诉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或在申诉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及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机构受理学生申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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