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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2011-10-13 00:00  
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使学生教育和管理趋向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所有学生。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大量具体材料的基础上,坚持方向性、科学性、可比性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和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采用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考评总分100分,从德育素质、智育素质、文体素质三方面综合来考核。其中,德育素质占20%,智育素质占70%,文体素质占10%。奖惩分不在基本分中计算,分别计入德智体素质考评分中。
计算公式为:综合考评总分=德育素质考评分+智育素质考评分+文体素质考评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毕业前进行综合排名,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定奖学金、各项评优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级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二章   考评体系与基本指标
第一节 德育素质考评
第七条 德育素质考评分由德育考评基本分(公寓考评得分)×12%、德育考评基本分(二级学院考评得分)×8%和奖励分、处罚分四部分组成。计算办法:德育素质考评分=德育考评基本分(公寓考评分)×12%+德育考评基本分(二级学院考评分)×8%+奖励分-处罚分。其中,德育考评基本分满分100分,从政治表现、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卫生习惯、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几个方面考评。
(一)德育考评基本分考评指标:
1、政治表现满分20分。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道德修养满分15分。基本要求是: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3、集体观念满分10分。基本要求是:有良好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能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顾全大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4、学习态度满分10分。基本要求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无迟到、早退、旷课,能按时完成作业。
5、遵纪守法满分20分。基本要求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卫生习惯满分15分。基本要求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制度,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个人卫生好,所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均为合格。
7、社会实践、劳动态度及文体活动满分10分。基本要求是:能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及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义务劳动等活动。在活动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虚心学习,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二)奖励分:
1、个人荣誉
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加8分;                                 
获省级荣誉称号,加4分:                                 
获校级荣誉称号加1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加2分;
获职能部门、团委、二级学院荣誉称号,加0.5分。                                        
2、集体荣誉
获国家级 ,加4分/人·次;
获省级 ,加2分/人·次;
获校级 ,加1分/人·次,其中优良学风班加1.5分/人·次;
获职能部门、团委、二级学院级荣誉称号, 加0.5分/人·次。
3、上述不同类别的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荣誉取最高项加分。
4、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按不同职务加分,否则不予加分。有兼职者按高分计,不重复累加。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5分;二级学院分团委副书记、部长,公寓楼团工委副书记、校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公寓楼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加0.4分;各公寓楼团工委、学生分会部长、副部长、楼层团支部成员、学生支会主席、副主席加0.3分;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0.3分,其他干部加0.2分。
5、无偿献血(一次)者,加0.5分。
6、有其他突出事迹或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0.5—1分。
(三)处罚分
受通报批评,扣2分;                   
受警告处分,扣4分;                     
受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                
受记过处分,扣6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扣7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考评
第八条   智育素质考评分由智育考评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智育素质考评分=智育考评基本分×70%+奖励分。
(一)智育考评基本分按学生一学期内,除体育课、通识选修课及辅修课以外的各门课程的成绩按平均学分绩计算,具体公式为:

智育考评基本分=

 

 

(二)考试、考查课成绩按实得分数计算,若考查课成绩为优良(A)、良好(B)、中(C)、及格(D)、不及格(E),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计。
(三)奖励分:
1、参加各类学术类竞赛活动:获国家级学术类竞赛等级奖或省级特等奖,加8分;获国家级学术类竞赛入围或省级竞赛一等奖,加6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加5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三等奖加4分;获省级学术类竞赛优秀奖或校级学术类竞赛一等奖,加3分;获校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加2分;获校级学术类竞赛三等奖,加1分;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国家级A类刊物上发表,加8分;国家级B类刊物上发表,加5分;C类刊物上发表,加2分;D类刊物上发表,加1分;
3、出版学术著作:A类出版社出版,加8分;B类出版社出版,加5分;C类出版社出版,加3分;
4、参加教师科研工作: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加4分;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加2分;厅局级项目通过鉴定,加1分;
5、科技发明:获取发明专利证书,加3分;
6、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取证书,加2分;
7、学术类竞赛、参加教师科研、科技发明及各类职业培训的级别(证书)认定,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共同认定;涉及刊物级别、出版类别以《甘肃政法学院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目录》为准;各类职业培训不包括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培训、普通话培训及驾驶培训(考试);
8、此类奖励分以一项(篇、部)计算,可累计加分。
第九条   若学生因主客观原因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无课程成绩、只有考查课成绩或参加必修课考试门数不够开考课程半数的,不参加本学期综合考评,缓考课程放入下一学期进行考评;参加必修课考试门数超过开考课程半数的,可按实际考试课程门数参与考评。
第十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及旷考、考试违纪者,该门成绩按0分计算参加考评。
第三节 文体素质考评
第十一条   文体素质考评分由文体考评基本分×10%、奖励分及处罚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文体素质考评分=文体考评基本分×10%+奖励分-处罚分。
(一)文体考评基本分为体育课成绩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一、二年级按体育课实际考试成绩计算;三、四年级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计算,如三年级第一学期无达标,按二年级达标成绩换算,依次类推。
(二)奖励分:
1、参加国家级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4分、3分、2分;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1.5分、1分、0.8分;
2、参加省级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个人四、五、六名和集体四、五、六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0.8分、0.6分、0.4分;
3、参加学校运动会比赛或单项比赛,个人一、二、三名和集体一、二、三名的主力队员分别加0.6、0.4、0.2分;
4、破学校、省、国家级比赛记录的个人和集体的主力队员,按等次分别在原加分基础上上浮0.5分;
5、文艺演出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0.3分、0.2分、0.1分;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0.5分、0.4分、0.3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成员,分别加2分、1.5分、1分;
6、在校级摄影、美术、书法、演讲、辩论及其它校级文体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名)者,分别加0.3分、0.2分、0.1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名)者,按等次分别在原加分基础上上浮1分,国家级上浮2分;
7、各类比赛同一学期同一项目按最高分只加一次。各类比赛应为正式比赛,不包括各类邀请赛。
(三)处罚分:
每旷操一次扣0.2分,每学期旷操累计20次文体素质考评分以0分计。
 
第三章  考评组织领导和考评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考评工作由学生年级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开展并进行登记和统计,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审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按班级组织进行。各班应成立班级考评小组,由学生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除学生公寓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代表组成外,还必须由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学生代表数应为该班学生人数的六分之一或七分之一。
第十四条   综合考评按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客观记载,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其中德育素质考评基本分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寓考评及二级学院考评按德育考评基本分考评指标分别组织考评;
(二)公寓考评:每个学生须按测评内容写出书面小结,由舍长在宿舍范围内组织互评后填写各项分数,交公寓辅导员。公寓辅导员根据学生自评成绩结合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及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考评分数;
(三)二级学院考评:年级辅导员负责组织各班班级考评小组,按学生的思想政治及日常表现在班内进行考评,给出考评分数。
第十五条 智育素质考评、文体素质考评的基本分由各班班级考评小组计算。德、智、文体素质考评的奖励分和处罚分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查填写,二级学院办公室审查,二级学院主管学生领导审核,对奖励分的认定可报请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十六条 各班班级考评小组根据各项考评结果,按照学生学号顺序填写《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积分表》,并由班级考评小组成员签字。各项积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按总分排出名次。考评结果在本班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考评小组将《甘肃政法学院学生综合考评积分表》报二级学院办公室审查,经二级学院主管学生领导签字审核,二级学院盖章后,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存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生对考评小组人员组成或考评结果有意见,在公示期内可向学生年级辅导员或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反映,学生年级辅导员及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进行核查。综合考评成绩的名次与学习成绩名次相差在5名以上的,二级学院办公室应予复查。学生对核查及处理仍有意见的,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十九条   在学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第四章 毕业生综合考评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毕业生综合考评成绩=∑学期综合考评分/∑学期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在学生中实行全面考核、分步淘汰的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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