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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政法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11-10-13 00:00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切实保证我院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甘组通字[2001]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公示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示
㈠公示对象为经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和党总支审查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党员发展对象。
㈡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表现、工作或学习情况、申请入党时间以及接受培养情况。
㈢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所在总支(直属支部)范围进行公示;学生须同时在所在年级范围进行公示。
㈣公示时间为7天。
㈤公示目的是为了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听取对公示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或能否入党的意见。凡有意见者,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总支、学院党委组织部反映。
为便于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各党总支要公布公示用电话和信箱,要有专人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
㈥对公示结果的处理办法:
1、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按正常程序进行发展。如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总支即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反映的问题在一个月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按照正常程序发展党员。对核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
2、党总支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和错误,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总支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过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同时,党总支要指派人员与其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放下思想包袱,争取通过努力早日具备入党条件。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认真填写《甘肃政法学院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并装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二、公示责任追究
㈠党总支发展党员时,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要追究党总支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员的责任;有关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或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的,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或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㈡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党总支要予以严肃处理。
㈢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三、其他
㈠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㈢公示例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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